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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首次明确督学地位作用

2012年11月11日 11:48:47 来源:现教传媒网 访问量:445

         据新华网10月22日消息  国务院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之际,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条例》详细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 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 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对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栗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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