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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新泰学校章程

2017年10月30日 09:57:20 访问量:398

代县新泰学校章程

(讨论稿)

序言

代县新泰学校前身为太钢峨矿子弟学校(简称峨矿子弟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它的历史同峨矿的历史紧密相联。峨矿58年上马、61年下马、70年复建、74年投产、学校也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从小到大。19579月,学校初建,校址暂设在楼街大队文昌寺内。1959年春,迁到矿建排房宿舍。1960年春,又迁到三号楼。1981年,迁到现在的校区。学校直属峨口铁矿领导,师资由矿组织人事部门调配。在教学业务务上,受公司教育处及代县教育局的双重领导。

2007313,代县政府与太钢集团公司正式签署合同,太钢峨矿子弟学校移交代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代县新泰学校,受代县教育科技局局领导。代县新泰学校是代县教育科技局直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义务教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确立“让家长放心地把孩子送入学校,让学生安心地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办学宗旨;“和谐教育”的办学理念;“三全三爱三服务”的办学原则;“和谐感恩合作”的办学特色;“务实、学习、研究、乐观”的学校内涵;“学、思、知、行”的校训。征集谱曲了“新泰学校校歌”,设计了校旗、校徽,建构了学校的特色文化。教学管理中,强化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动全体教师、学生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加强现代学校建设,明确学校发展策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代县新泰学校 ;英文表述为DAIXIAN XINTAI SCHOOL  ;住所地址为代县峨口镇;官方网址为http://dxxt.30dao.cn邮政编码为034207 ; 注册域名为http://dxxt.30dao.cn

    第三条 本校由代县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对口区域户籍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代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让家长放心地把孩子送入学校,让学生安心地快乐学习,健康成长。”核心理念为“和谐教育”。倡导人与人和谐,人与知识和谐,人与自身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注重对学生爱心,人格和知行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将围绕“制度化 规范化 标准化 现代化”进行, 加强五风建设“校风:和谐、创新、儒雅、进取;教风:严谨、人本、精细、开拓;学风:勤奋、努力、积极、务实;班风:团结、快乐、合作、友爱;考风:认真、严格、诚信、争优”, 坚持 “务实、学习、研究、乐观”的学校内涵,让学生“成人 成才 成功”的发展目标。力争使我校早日成为代县一流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学、思、知、行。语出《论语·为政》——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语载王阳明《传习录》:“知之真切笃实处。既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工夫,本不可离。只为后世学者分作两截用功,先却知、行本体,故有合一并进之说,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具体含义为:学-----爱学、会学、勤学、博学、精学;思-----想明白、想到位、想透彻、举一反三、善于创新;知-----寻求真谛、讲科学、修养品德、明事理;行-----行得正、行得雅、心灵手巧、学以致用。教师要教育学生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不仅要学生学到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思考,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校办学特色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人和谐人与知识和谐人与自然和谐; 感恩:感恩祖国感恩学校感恩老师感恩父母; 合作:努力民主团结友爱。


    第八条 学校校旗                      学校校徽


办学口号:办特色学校  育新人扬起和谐教育远航风帆;夯基础教育  创佳绩共创平安新泰美好明天。 学校校歌为:努力做栋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团结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校园、礼仪校园、低碳校园、阳光校园、健康校园、人文校园的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总支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参与人包括:校长、党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人事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党支部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 党支部、中学部、小学部、和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是学校对外的窗口。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中学部——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中学部的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部——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小学部的教育教学工作。

后勤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组织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廉洁奉公,勤俭持校。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形式,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推进学校特色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的校本课程,强化课程统整,推进课程精品化建设,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四)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中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太钢峨口铁矿、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 368.4万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代县教育科技局备案后正式生效。

 

 

 

 

编辑:杨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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